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內政部頒發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四條。 旨在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者,無須申請核准讓與或轉售。 修正內容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開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內政部頒發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四條。
旨在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者,無須申請核准讓與或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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