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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關係要確實 代請謄本勿觸法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地政機關提醒民眾與代辦業者,代理申請第一類地籍謄本,須確實獲得當事人授權。第一類謄本包含個人完整資料,僅限本人、繼承人或依法得申請者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請。

代理人申請時,應於申請書內載明欲申請之不動產標示(地段號、建號)、該標的之登記名義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謄本種類,並依規定具結委任關係,若未實際受委託即代辦,恐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等規定

民眾如發現有代理不實致受有損害,得依法向民事法院、檢察機關提起相關告訴,以保障個人權益。

📌 提醒您,依法申請,保障權益,切勿誤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