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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1日起私人抵押權設定及其連件不提供跨所代收服務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內政部於115年3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令修正發布「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1,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為降低不動產詐騙風險,強化民眾財產安全保障,上開作業原則修正施行後,將不予提供代收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其連件案件服務,民眾如有是類案件辦理需求,請逕洽原管轄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