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倘被繼承人死亡逾一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公告三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遲未登記,將予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將移請國有國產署公開標售,逾十年繼承人未提領價款者,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