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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基準地選定應符合哪些原則?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一〉代表性:以面積適中,具近價區段一般土地代表性為準。

〈二〉顯著性:以容易識別為準。

〈三〉恆久性:以不易變更形質為準。

〈四〉均勻性:以各地能均勻分布為準。

〈五〉完整性:以形狀方整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