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性:以面積適中,具近價區段一般土地代表性為準。 〈二〉顯著性:以容易識別為準。 〈三〉恆久性:以不易變更形質為準。 〈四〉均勻性:以各地能均勻分布為準。 〈五〉完整性:以形狀方整為準。
〈一〉代表性:以面積適中,具近價區段一般土地代表性為準。
〈二〉顯著性:以容易識別為準。
〈三〉恆久性:以不易變更形質為準。
〈四〉均勻性:以各地能均勻分布為準。
〈五〉完整性:以形狀方整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