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期日」應自抵押權立約之時算起不得超過30年。舉例來說,如果最高限額抵押權立契日是98年6月5日,那麼最高限額抵押權如要約定「債權確定期日」,就不可以填超過12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