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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民法修正後,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第20欄「債權確定期日」之填載有?有限制?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依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期日」應自抵押權立約之時算起不得超過30年。舉例來說,如果最高限額抵押權立契日是98年6月5日,那麼最高限額抵押權如要約定「債權確定期日」,就不可以填超過12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