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申請合併複丈。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本所為便民作業,簡易合併案件當日申請當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