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民眾因故不能於戶籍地址收受土地登記機關公文書而有另行指定送達處所之需求,內政部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113年11月1日生效,登記機關開始受理申請。
- 申請對象:土地或建物的登記名義人可申請,必須是自然人,並且送達處所需為國內特定的門牌地址,不包括郵政信箱。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只能指定一處送達處所。
- 申請類型:民眾可申請新增、變更、廢止或查詢指定送達處所。
- 申請方式:
- 臨櫃申請:登記名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至不動產所在地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地政事務所辦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網路申請:可透過自然人憑證在內政部數位櫃臺進行線上申請。
- 本國人應備妥身分證或護照正影本及印章。
- 外籍人士、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應提供相應的身分證明文件。
- 如指定的送達處所非登記名義人所有,還需出具建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文件或於申請書以切結方式替代。
- 處理時效:登記機關將在接到申請後的1個工作天內完成建檔,有留存電子信箱之申請人可收到建檔完成通知。
完成申辦後,登記機關將優先交寄公文書至該指定處所,確保重要公文不漏接,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