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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買賣案件雙方有多人時,其罰鍰分攤方式為何?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 1/2,再按買方或賣方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買方或賣方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買方或賣方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賣方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者(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 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賣方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