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2.0新制經行政院公告自110年7月1日施行,以預售屋買賣契約簽訂日區分適用新制或舊制,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時機說明如下:
一、110年7月1日後簽訂買賣契約者適用新制規定,銷售預售屋者(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包括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為受託之經紀業者)為申報義務人,應在與買受人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完成成交資訊申報登錄。
二、110年6月30日前簽訂買賣契約者適用舊制規定,受託代銷之不動產經紀業為申報義務人,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完成交資訊申報登錄。如委託代銷契約於110年7月1日屆滿、終止未逾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應依內政部令頒緩衝期間內完成成交資訊申報登錄:
(一) 109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二) 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9月30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